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类处置 、投放回收利用设施用地,点规未经法定程序
,划和不得改变用途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城市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鼓励现有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垃圾房。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垃圾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 、闲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
、收集亭
、垃圾房等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应当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准 ,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 、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